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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羽泰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5号
案件名称东莞羽泰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羽泰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何学金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羽泰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长德路****。

法定代表人:雷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河路**厂房101-401div> 法定代表人:彭玉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学金,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羽泰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公司)、原审被告何学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科安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羽泰公司、何学金均同意科安公司撤回起诉,羽泰公司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科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7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东莞羽泰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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