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644号原告:孙军叶,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北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兰,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桂安,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军叶与被告李桂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军叶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法官 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