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650号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贺雷德(FreddyGeeraerds),该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文,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宇(委托期限从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4月1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豪(委托期限从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3月9日),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艳(委托期限从2020年3月10日起),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毓恬冠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纯箴,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鑫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照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强,上海融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
被告:天津鹏峰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孙照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强,上海融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
本院在审理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毓恬冠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津鑫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鹏峰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