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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怀鑫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8刑更893号
案件名称张怀鑫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怀鑫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刑更893号罪犯张怀鑫,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鲁1724刑初第1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怀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于2021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宁监狱称,罪犯张怀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怀鑫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怀鑫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怀鑫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怀鑫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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