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162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福星,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