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841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瞬美通讯经营部(经营者:黄芳),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社区山水星辰1期5栋1层1号。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凡凡通讯经营部(经营者:陈凡),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长青西村A1栋1单元1楼东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瞬美通讯经营部、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凡凡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