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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晓春、东莞市樟木头邦德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3财保216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晓春、东莞市樟木头邦德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樟木头邦德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周晓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财保2167号 申请人: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深业上城(南区)T2栋3801-3810、3901-3910(38层、39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人民币300000元的信誉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预交了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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