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3095号 申请执行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组织机构代码:700000458。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被执行人天长市枝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新街镇李坡村西胡庄,组织机构代码:MA2MQF2C4。
法定代表人胡春贵。
申请执行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长市枝嘉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574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天长市枝嘉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案款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8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枝嘉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天长市枝嘉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天长市枝嘉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0年10月19日传唤被执行人天长市枝嘉电子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天长市枝嘉电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天长市枝嘉电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1年1月22日,被执行人天长市枝嘉电子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8元、执行费50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天长市枝嘉电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天长市枝嘉电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30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