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569号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王彬彬,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同年8月6日,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