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80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叶星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振兴东路72号。
经营者:张叶星。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叶星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并明确要求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