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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辽阳市宏伟区鞍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21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辽阳市宏伟区鞍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辽阳市宏伟区鞍顺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21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德黑兰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宏伟区鞍顺化妆品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火炬大街60号。

经营者:王宏,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之夫),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辽阳市宏伟区鞍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18日以与被告辽阳市宏伟区鞍顺化妆品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双方当事人亦未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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