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13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被告:馆陶县商城万家福超市,住所地,住所地馆陶县魏征路北段iv> 法定代表人:孙现立。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馆陶县商城万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
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