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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洪燕群,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区田军虎通讯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01376(2021)陕01知民初376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洪燕群,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区田军虎通讯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洪燕群;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区田军虎通讯商行;西安市新城区刘瑛通讯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01376(2021)陕01知民初376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14611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田军虎通讯商行,经营场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段XX号楼XX层XX号。

经营者:田军虎。

5110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刘瑛通讯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XX街XX号。

经营者:刘瑛。

19816292125132被告:洪燕群,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5110被告: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华容。

2021120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田军虎通讯商行、西安市新城区刘瑛通讯商行、洪燕群、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后,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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