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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惠瑞福汽车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293号
案件名称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惠瑞福汽车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惠瑞福汽车配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293号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惠瑞福汽车配件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后埔社323号208室之三。

经营者:杨小春。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惠瑞福汽车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滕明涛 人民陪审员  余懋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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