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96执166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门市腾飞购物广场皂市店(汪霞): 关于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门市腾飞购物广场皂市店(汪霞)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鄂96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天门市腾飞购物广场皂市店(汪霞)逾期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天门市腾飞购物广场皂市店(汪霞)主动将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3800元、案件受理费5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72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4279元交至本院。
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本院(2018)鄂96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