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96执168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门嘉年华商贸有限公司多祥一店: 关于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门嘉年华商贸有限公司多祥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鄂96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天门嘉年华商贸有限公司多祥一店逾期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天门嘉年华商贸有限公司多祥一店主动将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73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9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4518元交至本院。
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本院(2018)鄂96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