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7664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琼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3QN070K。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琼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