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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德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4518号
案件名称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德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宋德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518号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尧,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德宽,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德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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