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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顶胜源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40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顶胜源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顶胜源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404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顶胜源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华强小区赛格楼2楼203。

法定代表人:陈敬辉。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顶胜源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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