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4736号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618号1幢103室、2幢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47850368。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琪利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新大道138号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0753137656。
法定代表人:潘庆福。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琪利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