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50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易孝存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65号(多福家电大厦)一楼东108号。
经营者:易孝存。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易孝存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