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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3883号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升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3883号
案件名称(2020)浙0110民初3883号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升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卢升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883号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81号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应翠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升辉,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升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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