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6866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安德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洲工业区台江工业园5号楼三层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1EC3NX8。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安德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