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380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美英,女,1959年4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美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同年8月10日,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