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84号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27。
法定代表人:徐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龙湾新区美廉美水果蔬菜综合超市,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山水路1-2号楼1单元101。
经营者:李静芬。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龙湾新区美廉美水果蔬菜综合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