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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国忠、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欧国忠、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国忠;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35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钦,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辉,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欧国忠,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燕,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国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欧国忠立即停止侵犯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欧国忠赔偿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3.判令欧国忠在《知识产权报》或同等全国媒体上及在淘宝店铺首页公开承认侵权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欧国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同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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