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6执保29号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湘市宝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6知民初1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湘市宝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将被申请人临湘市宝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如下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湘市宝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临湘支行营业部601574976102账户资金5003853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30日。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依据(2020)湘06知民初13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湘市宝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经执行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