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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聊城巨龙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140号
案件名称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聊城巨龙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某某;聊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北某某,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聊某某,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某某与聊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聊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聊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聊城龙山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号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聊某某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露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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