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59号原告:合肥共创超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哈尔滨路3号1#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艳,北京大成(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米睿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仝李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王琼。
原告合肥共创超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米睿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合肥共创超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宿迁米睿家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合肥共创超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共创超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合肥共创超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