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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振京、詹灿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2007号
案件名称郜振京、詹灿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00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郜振京,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人詹灿城,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刘迪明,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辩护人何树雄,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厚庆,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振京、詹灿城、黄厚庆、被告人刘迪明及其辩护人何树雄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年初开起,被告人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同案人方娟珊(另案起诉)接受同案人周厚瑜(另案起诉)的雇佣和指使,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九曲迳路某号的“广州市精氏化妆品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和许可,结伙从事假冒“Thehistoryof后”、“LANCOME”、“VICTORIA’SSECRECT”、“PANTENE”、“CLEAR”等注册商标的化妆用品、洗护用品的生产加工工作。

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周厚瑜、方某姗、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及二十余名越南籍、中国籍工人,并现场缴获假冒“Thehistoryof后”注册商标的天气丹花献滋养液1050支、天气丹花献滋养乳1150支、天气丹花献七件套1200套、假冒“LANCOME”注册商标的香水288支、假冒“VICTORIA’SSECRECT”注册商标的香氛身体喷雾24瓶、假冒“PANTENE”注册商标的染烫修护洗发露480瓶、假冒“CLEAR”注册商标的清爽控油型洗发露40支、灌装机4台、封口机2台、包装机1台等物。

经鉴定,已经销售和现场缴获的假冒“Thehistoryof后”“LANCOME”“VICTORIA’SSECRECT”“PANTENE”“CLEAR”等注册商标的化妆用品和洗护用品,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化妆用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854712.00元,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洗护用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270726.49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迪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迪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同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迪明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

二、被告人刘迪明在本案中系从犯。

三、被告人刘迪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四、被告人刘迪明认罪认罚。

五、被告人刘迪明家庭经济困难,家庭负担重。

综上,请法庭判处被告人刘迪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开起,被告人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同案人方娟珊(另案起诉)接受同案人周厚瑜(另案起诉)的雇佣和指使,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九曲迳路某号的“广州市精氏化妆品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和许可,结伙从事假冒“Thehistoryof后”、“LANCOME”、“VICTORIA’SECRECT”、“PANTENE”、“CLEAR”等注册商标的化妆用品、洗护用品的生产加工工作。

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周厚瑜、方娟珊及二十余名越南籍、中国籍工人,并现场缴获假冒“Thehistoryof后”注册商标的天气丹花献滋养液1050支、天气丹花献滋养乳1150支、天气丹花献七件套1200套、假冒“LANCOME”注册商标的香水288支、假冒“VICTORIA’SSECRECT”注册商标的香氛身体喷雾24瓶、假冒“PANTENE”注册商标的染烫修护洗发露480瓶、假冒“CLEAR”注册商标的清爽控油型洗发露40支、灌装机4台、封口机2台、包装机1台等物。

经鉴定及统计,已销售的洗护用品共计人民币5269084.89元,现场缴获的假冒“PANTENE”“CLEAR”等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1641.6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Thehistoryof后”“LANCOME”“VICTORIA’SSECRECT”等注册商标的化妆用品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385471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同案人周厚瑜、方某姗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被告人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人宋某、陈某、周某、萧某、蔡某、卓某、范某、罗某、汪某、DUONGTHINHAN、DUONGTHIPHUONG、VIVANHUNG、DUONGMINHTRUONG、PHAMVANTAN、BUITHITHAO、DUONGTHILUA、HOANGDINHTRAN、HOANGVANDANH、HOANGDINHLY、HOANGDINHCHUAN、NGUYENTHILAN、PHANVANCUONG、DUONGTHITHU、PHAMVANPHI的证言及部分证人的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涉案作案工具、赃物照片,涉案银行卡及密钥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资转账的微信截图,被害公司提交的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代理委托书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9]24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20]10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会计鉴证专项审计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迪明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郜振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詹灿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迪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厚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缴获的假冒作案工具手机、录像机等物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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