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5民初17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磊,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黄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