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94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戚秀娟,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顺新,男,199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聊城开发区。
被告:聊城市康泰精细化工厂。
住所地:阳谷县张秋镇景阳冈旅游区北邻。
法定代表人:吴士峰,经理。
被告:吴士峰,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华能精细化工厂。
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广平乡李海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顺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董顺新、聊城市康泰精细化工厂、吴士峰、聊城市华能精细化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