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高新开发区许磊乐购生活超市,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玉兰街。
经营者:许保奎。
被执行人:许保奎,男,汉族,1965年6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开发区许磊乐购生活超市、许保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郑州高新开发区许磊乐购生活超市、许保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3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零星存款外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于2020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3.2020年7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郑州高新开发区许磊乐购生活超市,经查该超市工商信息已注销,不在经营状态。
4.2020年8月5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被执行人郑州高新开发区许磊乐购生活超市名下无登记信息。
5.于2020年8月21日对被执行人许保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