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雅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执3316号之一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雅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雅视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3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雅视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272号咸嘉新村嘉和苑110号。

经营者:蒋德武,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雅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0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雅视眼镜店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104民初13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