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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河区好来喜童车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民初990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河区好来喜童车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好来喜童车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990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好来喜童车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经营者:王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龙,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好来喜童车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杨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唐占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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