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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德州市陵城区双合兴食品厂、德州市德城区悦颜阁日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民初15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德州市陵城区双合兴食品厂、德州市德城区悦颜阁日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德州市陵城区双合兴食品厂;德州市德城区悦颜阁日化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15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陵城区双合兴食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办事处东街新村。

投资人:舒建军,总经理。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悦颜阁日化超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园社区沿街门市*J。

经营者:张乾营,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鑫,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德州市陵城区双合兴食品厂、德州市德城区悦颜阁日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市陵城区双合兴食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市陵城区双合兴食品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德州市陵城区双合兴食品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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