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7860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新君,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新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