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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塘厦忠兴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3民初2138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塘厦忠兴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塘厦忠兴副食店;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2138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峰,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塘厦忠兴副食店,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张小忠,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公民身份号码为××××××××××××。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塘厦忠兴副食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同时原告称与被告已签订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先军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贺爱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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