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彗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永谊五路3号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愿愿,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颂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永谊五路3号四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何晓琴。
原审被告:万荣鼎昌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里望乡南阳村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高嘉琳。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奇。
上诉人中山市彗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彗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林及原审被告中山市颂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力公司)、万荣鼎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荣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的(2020)京73民初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彗心公司上诉称: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不存在直接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张林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京东公司对侵权的发生或侵权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张林仅基于京东公司提供交易平台服务而将其列为被告,选择由原审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行为,剥夺了彗心公司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不利于事实查明。
彗心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案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张林未作答辩。
颂力公司、万荣公司、京东公司均未作陈述。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张林提交(2019)宁银国信证字第10552公证书证明其在京东公司网站上“鼎昌厨具专营店”店铺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并主张该被诉侵权产品由万荣公司销售,由彗心公司、颂力公司生产,且落入其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620375419.X、名称为“电动饸饹压面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张林以彗心公司、颂力公司、万荣公司、京东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中包括对京东公司的明确诉讼主张,即要求京东公司删除销售链接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已经能够证明京东公司的住所地即北京市构成可供确定本案管辖的被告住所地这一可争辩的事实。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即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中山市彗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兴源 书记员李梦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0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佘朝阳、陈瑞子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兴 源、李梦琳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3日 涉案专利 “电动饸饹压面机”实用新型专利(ZL201620375419.X)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管辖;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彗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
原审被告:中山市颂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万荣鼎昌商贸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内容:驳回被告中山市彗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的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