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终2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应县祁朋辉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阳光水岸15幢06室。
经营者:祁朋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宝应县祁朋辉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向宝应县祁朋辉超市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期限届满后,宝应县祁朋辉超市仍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宝应县祁朋辉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