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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继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63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继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张继源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34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继源,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与被告张继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觅客公司诉称,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6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5,该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产品上市后,市场认知度较好,后来市场上有相同产品销售,以致原告的销售量下降,造成经济损失。

原告发现淘宝商城上被告张继源开设的网店“卡迪威数码自营店”销售小风扇的外观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已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告张继源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继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63062××××.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销毁库存;

2.被告张继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元;

3.由被告张继源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本院管辖的辖区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行为实施地及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故本院并非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公安机关调取被告张继源的居住信息,深圳市公安局提供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证明单》载明,被告张继源自2010年起至今一直在深圳市居住并办理了入住登记,深圳市系被告张继源的经常居住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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