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1889号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四川兰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大星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丰收巷**附****。
经营者:管大平。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大星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6日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郫都区大星电器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