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知民初41号原告: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革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红春被告:阳春市三甲镇怡口优家零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东省阳春市三甲镇双和村委会塘边村**。
经营者:王雪珍原告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春市三甲镇怡口优家零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2021年3月8日,原告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