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38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943AXL。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高伟,男,汉族,1995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高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