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542号 原告:成都联士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小微企业创新园佘家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朱仕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伟,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联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正港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滕福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相文,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联士电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联士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成都联士电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联士电工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联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联士电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0元,由原告成都联士电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