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6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浩,男,1996年11月2日出生。
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