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5号3栋5层5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7174941Y。
法定代表人:荣长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4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915264412。
法定代表人:金晶,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华美医疗美容医院。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白石大道2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UJF2K2W。
投资人:欧清禄。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美公司)、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华美医疗美容医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19)粤0703民初6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蓬江法院经审查,以成都华美公司、广州华美公司对涉案商标未享有稳定的权利基础,不具备权利人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被上诉人江门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答辩称:涉案“华美”商标已被撤销注册,权利状态不稳定,不符合起诉标准,应予以驳回。
上诉人成都华美公司、广州华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蓬江法院裁定,指令蓬江法院审理本案。
事实理由:蓬江法院混淆了商标撤销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本案商标撤销决定书不影响诉讼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成都华美公司、广州华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是其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涉案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成都华美公司与广州华美公司虽对该撤销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目前成都华美公司与广州华美公司尚未享有涉案商标稳定的权利基础,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蓬江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如成都华美公司、广州华美公司最终被确认享有涉案商标权,可再行提起诉讼。
故其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