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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希卫浴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魔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587号
案件名称帝希卫浴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魔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帝希卫浴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魔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587号原告:帝希卫浴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FRANKROBERTULBRI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FRANKROBERTULBRICH。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颖,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魔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悦梅,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帝希卫浴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原名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魔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2021年3月10日,原告帝希卫浴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帝希卫浴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帝希卫浴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帝希卫浴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帝希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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