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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铜官区铜夕儿美妆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7民初6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铜官区铜夕儿美妆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铜官区铜夕儿美妆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7民初6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官区铜夕儿美妆馆,经营场所安徽省铜陵市杨家山路732号。

经营者:朱琳,女,1987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被告铜官区铜夕儿美妆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于2020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负担。

审判长  黄冬松审判员  方 彤审判员  盛丽娜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王小江书记员武华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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