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91号 原告:孙军叶,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锂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港新区闸中村2组。
法定代表人:逯红亮。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孙军叶诉被告海门锂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孙军叶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孙军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为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孙军叶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军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军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军叶负担。
原告孙军叶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