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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叶与海门锂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991号
案件名称孙军叶与海门锂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军叶;海门锂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91号 原告:孙军叶,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锂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港新区闸中村2组。

法定代表人:逯红亮。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孙军叶诉被告海门锂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孙军叶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孙军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为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孙军叶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军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军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军叶负担。

原告孙军叶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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